给付类别 |
请领给付要件 |
给付标准 |
说明 |
本人生育给付 |
1. 加保年资合计满二八○日后分娩者
2. 加保满一八一日后早产者 |
二个月 |
限女性被保险人请领 |
伤病给付 |
1. 因普通伤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诊疗,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治疗中者。
2. 因职业伤害或职业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治疗中 |
1.50%
2.70%~50 |
普通伤害(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给付每半个月给付一次,以六个月为限。但伤病前加保年资合计已满一年者,增加给付六个月。 职业伤害(病)自负伤罹病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给付每半个月给付一次,逾一年未痊愈者为50%,以一年为限。 (如修法通过将改为第三日起给付 |
残废给付 |
1. 普通伤病经治疗终止后或领取普通伤病给付期满,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经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残废或不能复原者。
2. 职业伤病经治疗终止后或领取职业伤病给付期满,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障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经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残废或不能复原者。 |
a. 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等级及标准给付之 。 b. 年金请领依投保年资之1.55%计,不足新台币4,000元者按4,000元发给。 a. 依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等级增加50%给付。 b. 年金请领依投保年资之1.55%计,再增给20个月。 |
1. 共分十五级,最低30日,最高1,200日。 残废诊断书(经X光检查者需附X光照片)
2. 共分十五级,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
老年给付 |
a. 年满60岁年资满15年以上者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b. 年满60岁年资未满15年者请领老年一次金。
1. 参加保险年资合计满一年,年满六十岁或女性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2. 加保年资合计满十五年,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3. 在同一单位参加保险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年满五十岁退职者。
4. 加年资满二十五年,年满五十岁退职者。
5. 担任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五年,年满五十岁退职者。 |
1. 老年年金给付: 依据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60个月之平均计算,每满一年按月投保薪资之1.55%计算。
2. 老年一次金: 按加保年资以退休当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加保未满一年,按实际月数按比例计算。 |
1. 劳保老年年金之请领退休年龄为60岁 ,自107年起调为61岁,每二年调整一次 ,109年62岁,依序至115年为65岁。 每延后一年退休给予给付金额增给4%,最多增20%。提前退休美提前一年减给4%,最多减给 20%
2. 加保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超过十五年者期超过部份,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老年给付,最高以四十五个月为限,年资未满一年者,依加保月数比例计算。
3. 年满六十岁继续工作者逾六十岁以后之保险年资,最多以五年计,但合并六十岁以前之老年给付,最高以五十个月为限。 |
本人死亡给付 |
1. 加保年资合计未满一年: 遗属津贴 丧葬津贴
2. 加保年资合计已满一年未满二年: 遗属津贴 丧葬津贴
3. 加保年资合计已满二年: 遗属津贴 丧葬津贴
4. 因职业伤病致死,不论加保年资给予: 遗属津贴 丧葬津贴
5. 死亡时无遗属者: 丧葬津贴 |
1. 十个月 五个月
2. 二十个月 五个月
3. 三十个月 五个月
4. 四十个月 五个月
5. 十个月 |
遗属津贴受益人请领顺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孙子女 5. 兄弟姐妹
由负责埋葬之人检具证明文件申请 |
家属死亡给付 |
父母或配偶死亡,丧葬津贴 。 年满十二岁子女死亡丧葬津贴
未满十二岁子女死亡丧葬津贴 |
三个月
二个半月
一个半月 |
兄弟姐妹同为被保险人时,请领父母死亡给付,以一人请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