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類別 |
請領給付要件 |
給付標準 |
說明 |
本人生育給付 |
1. 加保年資合計滿二八○日後分娩者
2. 加保滿一八一日後早產者 |
二個月 |
限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
傷病給付 |
1. 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2.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 |
1.50%
2.70%~50 |
普通傷害(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給付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前加保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職業傷害(病)自負傷罹病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給付每半個月給付一次,逾一年未痊癒者為50%,以一年為限。 (如修法通過將改為第三日起給付 |
殘廢給付 |
1. 普通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不能復原者。
2. 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障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不能復原者。 |
a. 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等級及標準給付之 。 b. 年金請領依投保年資之1.55%計,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4,000元發給。 a. 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等級增加50%給付。 b. 年金請領依投保年資之1.55%計,再增給20個月。 |
1. 共分十五級,最低30日,最高1,200日。 殘廢診斷書(經X光檢查者需附X光照片)
2. 共分十五級,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
老年給付 |
a. 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以上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b. 年滿60歲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 加保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 在同一單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4. 加年資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 擔任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
1. 老年年金給付: 依據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計算,每滿一年按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 老年一次金: 按加保年資以退休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加保未滿一年,按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1. 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退休年齡為60歲 ,自107年起調為61歲,每二年調整一次 ,109年62歲,依序至115年為65歲。 每延後一年退休給予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20%。提前退休美提前一年減給4%,最多減給 20%
2. 加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超過十五年者期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加保月數比例計算。
3. 年滿六十歲繼續工作者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
本人死亡給付 |
1. 加保年資合計未滿一年: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
2. 加保年資合計已滿一年未滿二年: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
3. 加保年資合計已滿二年: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
4. 因職業傷病致死,不論加保年資給予: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
5. 死亡時無遺屬者: 喪葬津貼 |
1. 十個月 五個月
2. 二十個月 五個月
3. 三十個月 五個月
4. 四十個月 五個月
5. 十個月 |
遺屬津貼受益人請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姐妹
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
家屬死亡給付 |
父母或配偶死亡,喪葬津貼 。 年滿十二歲子女死亡喪葬津貼
未滿十二歲子女死亡喪葬津貼 |
三個月
二個半月
一個半月 |
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時,請領父母死亡給付,以一人請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