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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请领资格
1. 被保险人遭遇普通伤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诊疗,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治疗中者,自住院之第4日起,得请领普通伤病补助费,门诊或在家疗养期间均不在给付范围。
2. 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职业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治疗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请领职业伤病补偿费。
二、 给付标准
1. 普通伤害补助费及普通疾病补助费,均按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诊疗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之半数,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发给,每半个月给付一次,以6个月为限。但伤病事故前参加保险之年资已满1年者,增加给付6个月,前后合计共为1年。
2. 职业伤害补偿费及职业病补偿费,均按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发给,每半个月给付一次;如经过1年尚未痊愈者,减为平均月投保薪资之半数,但以一年为限,前后合计共发给2年。
三、 请领手续(可邮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请)
请领伤病给付,应检送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
1. 劳工保险伤病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申请书依规定应洽投保单位盖章,惟被保险人申请伤病不能工作期间如系於退保后一年内,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得自行提出申请,或投保单位有歇业、解散、撤销、废止、受破产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盖章者,得说明原因自行申请。
2. 伤病诊断书正本。
3. 其他文件:
A.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发生事故,申请职灾伤病给付者,请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伤害证明书』。
B. 相关证明文件(如雇主及目击者证明、出勤及请假纪录、领薪纪录等)。
◎ 应注意事项
1. 领取伤病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说明】:101年12月1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9771号令公布修正「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6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略以:
(1) 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条文修正生效时,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尚未逾2年者,为保障请领人请领保险给付之权益,依修正后之规定,其请求权时效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 本项给付得分次请领,亦得於伤病恢复工作后一次请领,但务请於5年请求权时效内提出申请。
四、 给付之核发
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者,本局於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付,并於核付后约3至5个工作日汇入申请人所指定国内金融机构之本人名义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