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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给付简介4
http://www.nt-dental-assistant.url.tw/ 新北市牙医助理职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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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请领资格
  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施行后,老年给付分3种给付项目:1.老年年金给付;2.老年一次金给付;3.一次请领老年给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劳保年资者,才能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施行后初次参加劳工保险者,不得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上述给付经本局核付后,不得变更。 
  1. 老年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合於下列规定之一者,得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1) 年满60岁,保险年资合计满15年,并办理离职退保者。
  上开请领年龄自98年至106年为60岁,107年提高为61岁,109年提高为62岁,111年提高为63岁,113年提高为64岁,115年以后为65岁。
   

请领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民国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
以前
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后
出生

 
  (2) 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15年,年满55岁,并办理离职退保者。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7年12月25日劳保2字第0970140623号令:「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指从事符合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规定之下列工作,并自中华民国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压室内作业。 
2. 潜水作业。
  (3) 劳工之劳工保险年资未满15年,但并计国民年金保险之年资满15年,於年满65岁时,得选择请领劳保老年年金给付。
   ※ 注意事项:
1. 被保险人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於离职退保之翌日始具备请领资格。如离职退保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者,应自次月起,按月发给。
2. 领取老年年金给付之后死亡,如果有未及拨入死者帐户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继承人请领。如果死者有老年给付差额,得由符合规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选择请领差额。
2. 老年一次金给付:
年满60岁,保险年资合计未满15年,并办理离职退保者。
  上开请领年龄自98年至106年为60岁,107年提高为61岁,109年提高为62岁,111年提高为63岁,113年提高为64岁,115年以后为65岁。
   

请领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民国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
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后
出生
 
3. 一次请领老年给付:
被保险人於98年1月1日劳工保险条例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於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亦得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经本局核付后,不得变更:
  (1) 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1年,年满60岁或女性被保险人年满55岁退职者。
  (2) 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15年,年满55岁退职者。
  (3) 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25年退职者。
  (4) 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25年,年满50岁退职者。
    (5) 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5年,年满55岁退职者。
    (6) 转投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第76条保留劳保年资规定退职者。
    劳动部97年12月25日劳保2字第0970140623号令:「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指从事符合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规定之下列工作,并自中华民国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压室内作业。 
2. 潜水作业。
二、 给付标准
  1. 老年年金给付:
依下列2种方式择优发给。
  (1) 平均月投保薪资×年资×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资×年资×1.55%。
  「平均月投保薪资」按加保期间最高 60 个月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保险年资未满 1 年者,依其实际加保月数按比例计算;未满30日者,以1个月计算。
  未达老年年金给付请领年龄而提前请领者,以5年为限,每提前1年按给付金额减给4%,最多提前5年减给20%。
  符合老年年金给付请领年龄而延后请领者,每延后1年按给付金额增给4%,最多增给20%。
  提前或延后请领期间未满1年者,依其实际月数按比例计算。
  提前或延后请领后,减给和增给比例不会再变更。
2. 老年一次金给付:
给付金额=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付月数。
  「平均月投保薪资」按加保期间最高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参加保险未满5年者,按其实际投保年资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1个月。保险年资未满1年者,依其实际加保月数按比例计算;未满30日者,以1个月计算。逾60岁以后之保险年资,最多以5年计。
  3. 一次请领老年给付:
给付金额=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付月数。
    「平均月投保薪资」按退保当月起前 3 年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参加保险未满3年者,按其实际投保年资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1个月;保险年资合计超过15年者,超过部分,每满1年发给2个月,最高以45个月为限。被保险人逾60岁继续工作者,其逾60岁以后之保险年资,最多以5年计,合并60岁以前之一次请领老年给付,最高以50个月为限。
    保险年资未满 1 年者,依其实际加保月数按比例计算;未满30日者,以1个月计算。
三、 被保险人符合资格请领老年给付时,应备下列书件:
  1. 老年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2. 未於国内设有户籍者,应检附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之身分或居住相关证明文件。
  3. 符合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退职者,须另检附工作证明文件。
  4. 转投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 ,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第76条保留劳保年资规定退职者,须另检附载有转投该保险日期及依军人保险条例请领退伍给付、依公教人员保险法请领养老给付之证明文件。
  持有内政部凭证中心透过户政事务所核发之自然人凭证者,可利用本局网站之「个人网路申报及查询作业」系统(网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请,不受本局上、下班时间之限制,也不需填写书面申请文件邮寄或亲送本局。
四、 给付之核发
  1. 一次给付∶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者,本局於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付,并於核付后约3至5个工作日汇入申请人所指定国内金融机构之本人名义帐户。
  2. 年金给付∶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者,自申请之「当月」起,按月发给,至应停止发给之当月止;又被保险人请领老年年金给付者,应以离职退保之翌日始具备请领资格,如离职退保日为申请当月最后一日,则自申请之「次月」起按月发给;每月应发给之年金给付,本局会於次月底前汇入申请人所指定国内金融机构之本人名义帐户。(注:申请之当月,系以原寄邮局邮戳或送达本局之日期为准。)
五、 注意事项
  1. 请领老年给付经本局核付后,不得变更。
  2. 老年给付申请书「离职退保日期」栏请确实填写,该日期应为被保险人从事工作最后1天的日期。
  3. 被保险人已退保者,投保单位得免在老年给付申请书上盖章。
  4. 老年给付申请书上之被保险人住址,请详填实际可收到核定通知书之住址。
  5. 已领取老年给付者,不得再行参加劳工保险,惟再受雇得依法参加职业灾害保险。
  6. 老年给付申请书可在本局及各地办事处索取,或在本局网站下载列印使用。
  7. 未达老年年金给付请领年龄而提前请领者,按给付金额减给之年金,其减给比例不会再变更。
  8. 被保险人在原投保单位加保之年资,加上其依劳工保险条例第9条之1规定由委托团体加保,或以个人为投保单位加保之年资合计满25年时,得视为在同一投保单位加保请领老年给付。
  9. 由本局代算劳保补偿金及加注存档之被保险人请领老年给付时,本局应另函请原事业主管机关提供其已领劳保补偿金之法令依据,如系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或「国立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规定发给补偿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给付中代扣原领之补偿金,并缴还原事业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