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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给付简介4
http://www.nt-dental-assistant.url.tw/ 新北市牙医助理职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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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请领资格
  1. 失能年金:被保险人遭遇伤害或罹患疾病,经治疗后,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疗效果,经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失能,并符合失能给付标准或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碍,且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规定之ㄧ者),得请领失能年金给付。
    (1) 经审定失能状态符合失能给付标准附表所定失能状态列有「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共计20项。
    (2) 为请领失能年金给付,经审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级,并经个别化专业评估工作能力减损达70%以上,且无法返回职场者。
  2. 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险人遭遇伤害或罹患疾病,经治疗后,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疗效果,经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失能,失能状态符合失能给付标准规定,但未达「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给付项目者,得1次请领失能给付。
    (2) 被保险人之失能状态符合「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给付项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险年资者,亦得选择1次请领失能给付。
二、 给付标准
  1. 劳保失能给付系按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项目、失能等级及给付日数审核办理。
  2. 失能项目:
依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及其附表,以身体失能部位不同计分:精神、神经、眼、耳、鼻、口、胸腹部脏器、躯干、头脸颈、皮肤、上肢、下肢等12个失能种类、221个失能项目、15个失能等级。
  3. 平均月投保薪资及平均日投保薪资之计算:
    (1) 失能年金:按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2) 失能一次金(含职业伤病失能补偿一次金):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即诊断永久失能日期)之当月起前6个月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平均日投保薪资以平均月投保薪资除以30计算之。
    (3) 被保险人同时受雇於2个以上投保单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险给付之月投保薪资得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一级。但连续加保未满30日者,不予合并计算。
  4. 给付额度:
    (1) 失能年金:
      A. 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计算,每满1年,发给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资 × 年资 × 1.55% )。
      B. 金额不足新台币4,000元者,按新台币4,000元发给。
      C. 被保险人具有国民年金保险年资者,已缴纳保险费之年资,每满1年,按其国民年金保险之月投保金额1.3%计算发给(即国保之月投保金额 × 缴费年资 × 1.3%)。
      D. 合并劳工保险失能年金给付及国民年金保险身心障碍年金给付后,金额不足新台币4,000元者,按新台币4,000元发给。
      E. 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失能者,另一次发给20个月职业伤病失能补偿一次金。
      F. 保险年资未满1年者,依实际加保月数按比例计算;未满30日者,以1个月计算。
      G. 眷属补助:
        a. 加发眷属补助: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同时有符合下列条件之配偶或子女时,每一人加发依第53条规定计算后金额25%之眷属补助,最多加计50%。

对象

资  格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如无谋生能力或有扶养下列规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满45岁,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无谋生能力。
三、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b. 停发眷属补助:眷属资格不符时,其眷属补助应停止发给。

对象

原  因

配偶

一、 再婚。
二、 不符合前项所定配偶之请领条件。

子女

不符合前项所定子女之请领条件。

配偶
子女

一、 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二、 失踪。
    (2) 失能一次金:因普通伤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级,给付日数1,200日,最低第15等级,给付日数30日。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失能者,增给50%,即给付日数最高为1,800日,最低为45日。
三、 请领手续(可邮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请)
  被保险人请领失能给付时,应检送下列书据证件:
  1. 劳工保险失能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申请书依规定应洽投保单位盖章,惟被保险人於退保后一年内诊断永久失能,得依劳工保险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自行提出申请,或投保单位有歇业、解散、撤销、废止、受破产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盖章者,得说明原因自行申请。
  2. 劳工保险失能诊断书(由被保险人洽请医疗院所诊断出具,并於出具后5日内迳寄本局,被保险人则检送『劳工保险失能诊断书迳寄劳动部劳工保险局证明书』)。
    (1) 眼、耳、咀嚼呑咽及言语机能、胸腹部脏器(机能失能)、脊柱畸形或运动失能、上下肢机能或皮肤失能者,其失能诊断书应由「卫生福利部医院评鉴优等以上、医院评鉴合格之医学中心或区域医院、医院评鉴及教学医院评鉴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出具。但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等离岛之被保险人申请失能给付时,不在此限。
    (2) 精神失能者,应由精神科专科医师诊断出具;神经失能者,应由神经科、神经外科或复健科专科医师诊断出具;膀胱失能者,应由泌尿科专科医师诊断出具。
    (3) 其余失能种类得由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出具。
    (4) 在本条例施行区域外失能者,得由原应诊之医院或诊所出具。
  3. 劳工保险失能年金加发眷属补助申请书及给付收据(限请领年金给付且有符合加发眷属补助条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
  4. 经医学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相关影像图片。
  5. 被保险人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伤病失能,申请职灾失能给付者,请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伤害证明书』。
四、 给付之核发
  1. 一次给付∶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者,本局於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付,并於核付后约3至5个工作日汇入申请人所指定国内金融机构之本人名义帐户。
  2. 年金给付∶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者,自申请之当月起,按月发给,至应停止发给之当月止;每月应发给之年金给付,本局会於次月底前汇入申请人所指定国内金融机构之本人名义帐户。(注:申请之当月,系以原寄邮局邮戳或送达本局之日期为准。)
五、 注意事项
  1. 请领失能给付者,需於医院诊断为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
    【说明】:101年12月1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9771号令公布修正「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6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略以: 
(1) 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条文修正生效时,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尚未逾2年者,为保障请领人请领保险给付之权益,依修正后之规定,其请求权时效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3) 101年12月21日条文修正生效前,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请,或因罹於时效经本局核定不予给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依修正前之规定,其保险给付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当然消灭。
  2. 被保险人仍在治疗中,症状尚未固定时,请不要申请失能给付。
  3. 被保险人经审定失能状态符合「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给付项目,领取失能给付者,或经个别化专业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应自诊断实际永久失能之日由本局迳予退保。
  4. 失能程度属「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给付项目,或经个别化专业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如同时具备请领失能给付及老年给付条件者,得择一请领。
  5. 被保险人经审定失能状态符合失能给付标准附表所定失能状态列有「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得按月请领失能年金给付。但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险年资者,亦得选择一次请领失能给付。被保险人应审慎选择,一经本局核付后,不得变更。
  6. 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领取失能年金给付者,另一次发给20个月职业伤病失能补偿一次金。
  7. 被保险人之身体原已局部失能,再因伤病致身体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发生失能者,应按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给付标准及其附表计算发给失能给付。但合计不得超过第一等级之给付标准。
  8. 被保险人因身体局部失能领取失能给付后,再因伤病致失能程度加重,如选择一次请领失能给付者,原已领取之给付日数应予扣除;如选择按月领取年金给付者,则按月发给失能年金金额之80%,至原领局部失能一次金给付金额之半数扣减完毕为止。
  9. 被保险人领取失能年金给付者,如不符合给付条件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检具相关文件资料,通知本局,自事实发生之次月起停止发给年金给付